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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什么?涉外结婚材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日 Tags: 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什么,涉外结婚材料有哪些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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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涉外结婚材料有哪些

  涉外结婚所需的材料




  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涉外结婚材料有哪些;的相关资料,涉外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香港居民、出国人员、华侨或者外国人。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涉侨、涉台港澳同胞结婚登记的手续

  华侨、台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应遵守我国、以及民政部颁行的。


  一、华侨、台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的条件:


  1、国内公民同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越南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国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国内公民须持的证件包括: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须持证件包括:


  我国驻其侨居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经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四、申请结婚登记的港澳同胞须持证件包括: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经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无配偶的声明书;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乡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五、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须持证件包括: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华侨、台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或台港澳从事的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涉侨、涉台港澳的结婚登记,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上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须交验应持的各种证件。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或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的,不予登记。违法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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