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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4日 Tags: 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于涛律师,柯桥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3、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 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 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结婚的具体程序

涉外结婚登记程序,是在我国境内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由于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当事人须持的证件等作了特别规定。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法定的证件。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①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


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② 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③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 、审查和登记。要求结婚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应持法定证件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和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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