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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问题 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5日 Tags: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问题,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于涛律师,柯桥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问题

  核心内容:本文由的为您介绍关于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离婚诉讼文书的相关问题。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此案审结。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2、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


  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


  总之,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处理离婚案件,应考虑:


  1、围绕委托人的权益出发,选择管辖法院。是选择国内起诉,还是国外法院起诉。这要求对各国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确地掌握。


  2、作好公、认证手续。最好在国外有合作伙伴,以节省委托人办理案件的时间和金钱。


  3、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适应办案的需要。


  4、要了解各国的生活习惯以及思维方式。由于当事人来自国度不同,在谈判时,需要注意当事人所处国家的风俗习惯以及思维定式。


  来自:上海贾明军律师




涉外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涉外的婚姻中,很可能夫妻分隔两个国家。对于被告不在国内的涉外离婚,原告可以在国内提起诉讼。但是很可能远在国外的被告不会回来参加离婚诉讼。那么涉外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涉外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双方能够调解,被告也可以和原告一样,请国内的亲朋代理或委托律师代理,在国外办理委托手续,将委托手续在住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由国内的代理人代为出庭。一般也是要特别授权,如接受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被告不出庭的,还要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即明确表明自己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意见,并将该意见进行公证、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


  只要国内一方能找到对方的联系方法,对方有固定地址,被告不回国照样也能进行答辩,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


  二、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可见,哪怕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就算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可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传达文书。所以,涉外离婚案件中就算被告不回国,也可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知识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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