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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涉外结婚条件及领证材料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Tags: 涉外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能否适用,还需值得商榷)。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结婚条件及领证材料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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