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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9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但是这种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

  (2)对方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不能要求经济帮助;

  (4)这种经济帮助是适当的,视一方困难程度和对方负担能力而定;

  (5)在程序上,经济帮助应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由谁提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是否在婚前已存在,都不影响经济帮助的成立。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经济帮助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帮助一方可以终止给付经济帮助:

  (1)在执行帮助期间,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另行再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

  (2)在执行帮助期间,受经济帮助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足以维持其生活的,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

  (3)在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如一方再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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