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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判定的4大标准 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 Tags: 可撤销婚姻判定的4大标准,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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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判定的4大标准





  下面由知识编辑整理提供:根据我国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延伸阅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婚姻中有一方是被胁迫的,那么当事人是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成为无效的婚姻。那么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怎么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根据现行,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此处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胁迫是可撤销婚姻的前提,也是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二、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怎么行使

  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在我国,可撤销婚姻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也可依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或普通程序予以撤销。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时,应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性质。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婚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得不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


  2、效力。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后果。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错。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等相关法律知识。被强迫方一般都是属于弱势,所以为了拯救自己婚姻的自由权,这些人一定要好好了解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财产该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张权利的负有举证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关于财产问题该如何处理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张权利的负有举证的。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保护,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即各自的工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其他共有财产根据双方的共享大小按比例分配。


  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而对于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在分割财产时,要遵守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即在解除因重婚无效的同居关系时,不能将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给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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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 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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