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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直系亲属 法律

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 Tags: 如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直系亲属 法律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律师,柯桥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为四类: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注:


  1、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2、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注:


  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三、如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四、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档案的鉴定及销毁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直系亲属 法律



直系亲属 法律



  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



  如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暂无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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