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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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法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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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
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2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8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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