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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概述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Tags: 过错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离婚过错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过错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离婚赔偿协议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对离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修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构成离婚条件。此时如以巨额赔偿加以限制,即使当事人曾经允诺其数额,并不利于双方理智公平地解决纠纷。况且,为解除人身关系附设经济约束,违反了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夫妻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以根据实际,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重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认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行性法律规范为准,不得突破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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