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继承法

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等多份遗嘱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5年7月6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2004年5月18日,王华(其妻于20年前去世)生病住院期间,生命垂危,立下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把5万元存款给女儿王莹,把价值8万元的房屋给长子王霍,把价值10万元的轿车给次子王俊。王华病愈出院后,于2005年10月15日,自己书写遗嘱,把轿车给王莹,把房屋给王霍,把存款给王俊。于2006年4月5日,王华经住所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把轿车给王俊,存款给王霍,把房屋给王莹。2006年7月16日,王华奄奄一息,当着众亲属立下录音遗嘱,内容与2004年5月18日的一致,当夜王华去世。为执行遗嘱,三子女发生矛盾,诉至人民法院。(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释法
        在现实生活中,老人为避免身故后子女为继承财产产生矛盾,常会立遗嘱。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为自己利益,常各执对己有利的遗嘱主张权益,矛盾由此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的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据遗嘱处理继承问题,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该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的情况下,原则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此遗嘱处理继承纠纷。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