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律师,柯桥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离婚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涉外离婚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回国亲自办理和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两种途径的优劣对比
依中国法律,办理离婚手续的方法有两种:其一,亲自回国办理;其二,委托他人办理。两种方法各有优劣,为了便于当事人选择操作,我们将对这两种方法作一比较:
1、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的不利因素
如果当事人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自然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可能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其不利因素主要有:
1、无论当事人在国外是务工还是留学,均需请假,这是首要难题;
2、往来签证、旅途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就是归国后,配偶恰恰可能会利用当事人不可能在国内待太长时间这一客观情况,百般刁难,大开离婚条件,逼迫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上作出让步。
2、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的不利因素
当然,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不需为请假、签证而烦恼,也不必浪费来往的路费,更不会太多影响现有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可以避免和不想再见的人再见面。但是,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可能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不可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2、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会遇到两个新麻烦:其一,如何选择信任的受托人;其二,委托代理可能遇到司法程序上的麻烦,如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当事人决定委托亲友,除欠一个人情不说,受托人办事的能力、心未必能让委托人放心。如委托律师,实体上的权利肯定会为当事人全力争取,但律师费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上海涉外离婚领域,一些知名的涉外离婚律师收费还是比较高昂的。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委托国内律师处理离婚问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无论离婚程序有多麻烦,当事人只要按照律师的要求作就可以了,无需多费心。
三、涉外离婚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定义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在诉讼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需要知道相应的法律,不要将自己弄成了被诉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