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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下别人骨肉 丈夫19年后知晓向第三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5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妻子背着丈夫大庆,与情人大刚私通生下一个孩子,19年后,大庆才得知儿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记者今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以大刚的行为给大庆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判决大刚赔偿大庆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据了解,遇到类似情况后,当事人直接向“第三者”提出精神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在本市法院尚属首例。

    案情回放

    1984年,大庆和与妻子小芳登记结婚。两年后,小芳生下一个男孩。去年8月,大庆无意中听到邻居议论才惊讶地得知,原来被自己养育了19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是妻子小芳在婚后与大刚私通所生。

    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大庆找到大刚,要求其说明原委。面对大庆的逼问,大刚最终在大庆的要求下,写了一份赔偿协议交给对方,承诺将在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大庆补偿费40万元,将此事了结。

    由于事后大刚一直未履行协议,大庆以对方的行为已经给自己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在法庭上,小芳向法官承认,孩子确实是自己婚后背着丈夫与大刚私通所生。而大刚这时却称,赔偿协议是在大庆的逼迫下写出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孩子和自己存在亲子关系。为此,大庆当庭提出在大刚与孩子之间作亲子鉴定,后因大刚的强烈反对未果。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大刚写下补偿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一事可以看出,大刚当时对大庆主张的事实是认可的。在法庭上,小芳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而大刚却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可以认定,孩子确为大刚与小芳所生。

    由于大刚的行为确实给大庆带来了极大的思想负担和精神痛苦,法院对大庆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请求予以支持。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及损害的后果程度,法院将赔偿数额酌定为6万元。

    据了解,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应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均根据情节、后果而定,通常仅为数千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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