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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女儿死亡赔偿费 岳父母与女婿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6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女儿因公死亡后,因女婿独占了大部分赔偿费,原告张启(化名)与老伴一纸诉状将女婿蔡明(化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部分费用。4月30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判决被告蔡明返还岳父岳母36000元。至此,这起岳父母与女婿争夺女儿死亡赔偿费的纠纷尘埃落定。

  2005年农历11月21日,两原告的女儿张秀(化名)在邹平县韩店镇某公司上班时,因工死亡,厂里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计款12.5万元。2006年3月,被告只付给两原告13000元,而两原告认为自己应得赔偿款的一半即62000元。经协商未果,两原告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另行支付给自己女儿死亡赔偿金等款计49000元。

  被告蔡某辩称,自己已付给两原告13000元,并且原告同意只给这么多。此事已协商处理完毕,没有侵权事实。

  经审理查明,死者张秀系被告之妻,系两原告之女,于1987年8月与蔡明生有一子,现随被告生活。张秀死亡后,公司赔偿张秀近亲属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2.5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告蔡明。张秀的丧葬费用2.7万元由被告蔡明支付。被告蔡明付给两原告13000元后,不愿再多支付给二原告,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对两原告、被告蔡明及其子作为张秀的近亲属的一种赔偿,对该赔偿款,因原、被告双方均不能证明其中包括的具体赔偿项目,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丧葬费用27000元外,其余赔偿款98000元应推定为两原告、被告及其子四人共同共有,应各享有25%的份额。因赔偿款全部由被告领取,现被告应将两原告应得部分即49000元支付给两原告,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被告应再支付给两原告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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