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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死亡继承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1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共同死亡继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夫妻在同一车祸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推定无继承人的一方先死,他的财产由其配偶继承,其配偶的财产再由其配偶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男方无继承人,推定男方先死,他的财产由女方继承,如果女方的的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则可以由女方母亲一人继承相关房产。第二、夫妻双方均有继承人,因为辈分相同,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这种情况下,女方的母亲不可能继承全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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