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涉外婚姻
婚姻效力
结婚知识
离婚赔偿
计划生育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涉外婚姻
婚姻效力
结婚知识
离婚赔偿
计划生育
继承法
婚姻法律文书
离婚程序
同居关系
家庭暴力
协议离婚
离婚知识
婚姻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效力
申请撤销婚姻需要的材料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19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申请撤销婚姻需要的材料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无效婚姻多久能判下来 法院判决无效婚姻后当事人还要去民政局会撤销吗
2.无效婚姻的效力有哪些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呢?
3.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时效是多久 一方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同居会判重婚吗
4.可撤销婚姻情形有哪些 按农村习俗结的婚算是合法婚姻吗?
5.可撤销婚姻判定的4大标准 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