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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分别谈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在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又不想离,最终不得不走上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日前,张湾区法院就审理了这起离婚案,最终对离婚协议进行了“折中”。


      某男与某女经人介绍,于6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男方数次发生婚外恋,双方产生矛盾。一年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男方未履行协议,女方向法院起诉。这对夫妻共有三套房产,一辆高级轿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债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划分了房产及债权。但在女方的诉请中,“50万元养老金”和“孩子每月500元抚养费+300元补习费”的要求未获支持,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已达成一致意见,该意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男方给付女方50万元养老金”的约定具有经济帮助的性质,而女方离婚后分有财产、有住房,不属生活困难,不符合经济帮助的要求,故法院对该约定不予认定。 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到子女高中时为止,这其中并不包括补习费,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其中的合理部分。


      律师点评:对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从法律上讲,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为要件,只有当事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说,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应当依法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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