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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核心内容: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学习介绍婚姻无效的构成要件。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关系,在婚姻缔结中只要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中任何一条均形成无效婚姻。


  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讲,无效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背当事人意愿,不符合“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基本原则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违背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即重婚的;违背结婚禁止性条件的;未履行法定婚姻程序的等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则婚姻无效:


  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是欠缺结婚要件,所以可以认为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可以分自始无效和可撤销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又叫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双方欠缺结婚合意。凡属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自始无效,一般违反公益要件的属可撤销婚姻。我国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中,“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应属自始无效婚姻。我认为将“疾病婚”和“早婚”,列入自始无效婚姻则显不妥,因为相对而言,这两种所欠缺要件的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不严重,而且欠缺的要件嗣后有可能得到满足。


  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又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姻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则既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故此,我认为,对于未达法定婚龄和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不宜一刀切地按无效婚姻处理。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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