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协议离婚

夫妻一方在国外,其能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协议离婚的实质是婚姻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必须是由两个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独立而自由地进行决定.如何证实着一点,《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协议离婚申请;这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基本形式要件,不能有任何的变通。

     需要说明的是,以前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允许代理协议离婚的内容;不过,如果先前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的,则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而按《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均亲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所以,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只能委托他人在国内进行诉讼离婚,而不能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