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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方在结婚时不满法定婚龄,共同生活若干年后,要求离婚——张某某以其在未成年的情况下被人拐卖为由诉常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4日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张某某以其在未成年的情况下被人拐卖为由诉常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于一方在结婚时不满法定婚龄,共同生活若干年后,要求离婚的案件

【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常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于1988年农历11月17日被同村人昌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拐卖给被告常某某。同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某县登记结婚,结婚证载明张某某生于1965年7月15日。1990年农历4月27日,原告张某某生一男孩,取名常小小。1999年8月,张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原告诉称:我于1988年被人拐卖给常某某为妻,常某某不仅对我严加看管,而且在我未成年的情况下同我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要求与常某某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但小孩由我抚养,由原告支付给我相应的小孩抚养费。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因被人拐卖而与被告常某某登记结婚,张某某在登记结婚时虽已年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11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电话答复》中关于“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仍应按登记婚姻处理。被告常某某明知原告系未成年人,依法不能与他人登记结婚,却隐瞒原告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双方之间没有确立婚姻关系的基础。自1999年8月至今,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已达3年之久。因此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离婚。

  二、婚生男孩常小小随被告常某某生活。

  三、原告张某某于2002年11月2日前一次性付给被告常某某小孩抚养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常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颇值得思量的。

  本案件的原告张某某是在被人拐卖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且其结婚时仅有14岁,属于未成年人。尽管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却是在隐瞒原告实际年龄的情况下骗取的结婚登记。那么,他们之间婚姻的效力如何呢?

  分析案情,我们知道,原告在结婚时之所以能在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是由被告一手操纵隐瞒原告真实年龄所致。属于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但是在原告起诉时,她已经25岁,符合法定婚龄,对于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显然,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已将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弄虚作假而骗取结婚登记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况加以规定,是把此类案件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11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电话答复》中也明确提出;“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应作为登记婚姻按《具体意见》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应按登记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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