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律师,柯桥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知道,按照当前婚姻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所以,一些确定关系的男女,以夫妻身份同居后,以为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同样要受限制。
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不过,因为我国当前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其实不受婚姻法律限制,所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的,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
但是,同居期间怀孕的子女,出生以后同样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后,仍要负担子女抚养义务,并且,男方以解除关系为由拒绝的,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当然,女方怀孕期间被解除同居关系,为照顾妇女、胎儿的利益,男方同样具有一定的照顾义务,进行财产分割时也会因此考虑更有利于女方。
最后,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很多人以为双方从此可以毫无瓜葛,所以女方生下孩子后,男方可能会不愿意抚养,那么将损害对方的利益。如果已经严重伤害女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特别是子女的利益,可以及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财产分割的方式,不管是选择何种方式其分割财产时都需要做到公平。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