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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5日 Tags: 同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来源: 柯桥离婚律师     http://www.kqlhls.com/

  于涛律师,柯桥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同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同居男女分手后,子女的抚养费应该怎么给付同居男女分手后,若育有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给付子女抚养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子女抚养费给付的知识内容。

  同居分手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超出十八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相较于结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来说,是相对于简单一点。因为同居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很深。那么,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三、同居析产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财产分割的方式,不管是选择何种方式其分割财产时都需要做到公平。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核心内容:同居所生的子女抚养权应该归谁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处理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自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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